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本辖区内自行管理的小区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