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三)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绿化养护;(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五)物业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六)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