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