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投诉,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