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县(市、区)应当配有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改建的居住社区,应当配备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设施。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转作他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科普场所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