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完善便利服务设施配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