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