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未成年人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