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