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