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对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