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