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砂石开采权人应当停止采砂作业,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