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