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