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