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因水利工程和航道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重大水上活动以及渔业生态需要等情况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责令采砂船舶(机具)暂停作业、驶离作业区域等临时处置措施。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临时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