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

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