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任务的需要,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现场监督管理队伍,对采砂现场的生产、交易、运输和水上交通、社会治安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