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开采的采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制定采砂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采砂实施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区基本情况;
(二)许可方式、期限;
(三)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四)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
(五)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