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