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依法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