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三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二)依法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