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