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设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立不符合布点方案,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