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防治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