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