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