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