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