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