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