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