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列入业务培训范围,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能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