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