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