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