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餐饮场所的燃气用户除遵守第四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以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燃气设施设备的放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并留存记载液化石油气气瓶注册登记代码的购气凭证;

(四)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五)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六)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本条例所称餐饮场所,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