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的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对安装、维修质量负责。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在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时,不得改动户内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