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所发生的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