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