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三)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四)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留有影像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社区、物业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