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九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对与赡养人分开居住且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并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