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为老服务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