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本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互通共享登记信息、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

信息使用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信息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篡改信息内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