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逐步推行全过程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等协作,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一并收取相关的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协作,实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与其他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合作,采用异地申请、属地受理、大数据审核、网上缴费、邮件送达的模式跨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