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或者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或者用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书面同意和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取得、流转或者抵押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