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业主查询小区共有物权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