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区人民政府,是指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二)管委会,是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三)处理机关,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