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平台;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转交处理机关处理,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