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法需要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对违反水利、环保、文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