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