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